2007年1月19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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偷百元构不成盗窃罪?涉嫌非法侵入住宅论!
本报记者 仇健 通讯员 吴倩颖

  一个晚上连续3次潜入他人家中,窃得的财物虽然未够上量刑标准,但同样将面临法律的惩罚。近日,以为可以逃脱法律惩罚的“梁上君子”王某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长兴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。
  去年12月27日凌晨,趁着夜黑风高,贵州人王某窜至长兴县雉城镇高山岭村,采用插片的手段,一夜3次行窃,有两次未窃得任何财物,一次窃得的物品价值100余元,数额未达到较大的标准,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,其行为不能构成盗窃罪。正当王某为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而窃喜时,他被长兴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了,涉嫌的罪名是非法侵入住宅罪。

  检察官说法:
  所谓非法侵入住宅罪,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,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。2006年11月27日,省高级人民法院、省人民检察院、省公安厅在《关于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中规定:“入户盗窃,虽不构成盗窃罪,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:(一)以翻窗、撬门、开锁手段入户的;(二)携带凶器入户或者入户后准备凶器的;(三)对户内财物进行破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;(四)对户内人员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;(五)其他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。”
  本案中,王某明知是他人住宅,而怀有盗窃他人财物的恶意,采取插片手段强行进入住宅,必然给他人带来不安宁和不安全,其行为已经构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。